驳复仇议 駁復仇議

bó fù chóu yì

柳宗元 柳宗元

liǔ zōng yuán · tá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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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ánqìngnéngyuèxiàoshìérwéndàozhě

wéndàozhīrénwángwèichóuzhězāi

zhěfǎnwèixínghuàiwèidiǎnmíng

qǐngxiàchénlìng

yǒuduànzhěqiáncóngshì

jǐn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

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

黩刑甚矣。

旌其可诛,兹谓僭;

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

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

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

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

”是惑于礼也甚矣。

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

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

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

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

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

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

仇之则死。

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

”又安得亲亲相仇也?

《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

不爱死,义也。

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

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

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

谨议。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爲縣吏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

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

且請“編之於令,永爲國典”。

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

若曰無爲賊虐,凡爲子者殺無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

若曰無爲賊虐,凡爲理者殺無赦。

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並焉。

誅其可旌,茲謂濫;

黷刑甚矣。

旌其可誅,茲謂僭;

壞禮甚矣。

果以是示於天下,傳於後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爲典可乎?

蓋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於一而已矣。

向使刺讞其誠僞,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

何者?

若元慶之父,不陷於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於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籲號不聞;

而元慶能以戴天爲大恥,枕戈爲得禮,處心積慮,以衝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

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

法其可仇乎?

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

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

”是惑於禮也甚矣。

禮之所謂仇者,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

非謂抵罪觸法,陷於大戮。

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

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

其非經背聖,不亦甚哉!

《周禮》:“調人,掌司萬人之仇。

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

仇之則死。

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

”又安得親親相仇也?

《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

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於禮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

不愛死,義也。

元慶能不越於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

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爲敵仇者哉?

議者反以爲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爲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於令。

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

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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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据我了解,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当时的谏官 陈子昂 建议处以死罪,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采取的方式则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乱杀,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破坏礼制太严重了。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以此作为法则行吗?大凡圣人制定礼法,是透彻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 当时如能审察案情的真伪,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礼制的运用,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法律规定的罪行,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施展他当官的威风,残暴地处罚无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这件事,上下互相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而徐元庆却能够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视为奇耻大辱,把时刻不忘报杀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礼制,想方设法,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膛,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遗憾,这正是遵守和奉行礼义的行为啊。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还有什么理由要把他处死呢?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是犯了死罪,赵师韫杀他,那就并不违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错杀,而是因为犯法被杀。法律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律,又杀害执法的官吏,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应该把这种人抓起来处死,以此来严正国法,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还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局面靠谁来救呢?”这是对礼的认识太模糊了。礼制所说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伤呼号而又无法申告;并不是指触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而所谓“他杀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杀掉他”,不过是不问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胁弱者罢了。这种违背圣贤经传教导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上说:“调人,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有反过来再杀死对方的,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的报复行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杀不止的祸害的。”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赵师韫杀死徐元庆的父亲和徐元庆杀死赵师韫,就合乎礼制了。而且,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范围,克尽孝道,为义而死,这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啊。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但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制的建议,不能作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凡是审理这类案件的人,不应再根据以前的意见处理。谨发表上面的意见。據我瞭解,則天皇后時,同州下邽縣有個叫徐元慶的人,父親徐爽被縣尉趙師韞殺了,他最後能親手殺掉他父親的仇人,自己捆綁着身體到官府自首。當時的諫官 陳子昂 建議處以死罪,同時在他家鄉表彰他的行爲,並請朝廷將這種處理方式“編入法令,永遠作爲國家的法律制度”。我個人認爲,這樣做是不對的。 我聽說,禮的根本作用是爲了防止人們作亂。倘若說不能讓殺人者逍遙法外,那麼凡是作兒子的爲報父母之仇而殺了不應當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須處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爲了防止人們作亂。倘若說不能讓殺人者逍遙法外,那麼凡是當官的錯殺了人,也必須處死,不能予以赦免。它們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採取的方式則不同。表彰和處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處死可以表彰的人,這就叫亂殺,就是濫用刑法太過分了。表彰應當處死的人,這就是過失,破壞禮制太嚴重了。如果以這種處理方式作爲刑法的準則,並傳給後代,那麼,追求正義的人就不知道前進的方向,想避開禍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樣立身行事,以此作爲法則行嗎?大凡聖人制定禮法,是透徹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來規定賞罰,根據事實來確定獎懲,不過是把禮、刑二者結合在一起罷了。 當時如能審察案情的真僞,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麼刑法和禮制的運用,就能明顯地區分開來了。爲什麼呢?如果徐元慶的父親沒有犯法律規定的罪行,趙師韞殺他,只是出於他個人的私怨,施展他當官的威風,殘暴地處罰無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趙師韞的罪,執法的官員也不去過問這件事,上下互相矇騙包庇,對喊冤叫屈的呼聲充耳不聞;而徐元慶卻能夠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視爲奇恥大辱,把時刻不忘報殺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禮制,想方設法,用武器刺進仇人的胸膛,堅定地以禮約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遺憾,這正是遵守和奉行禮義的行爲啊。執法的官員本應感到慚愧,去向他謝罪都來不及,還有什麼理由要把他處死呢? 如果徐元慶的父親確是犯了死罪,趙師韞殺他,那就並不違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錯殺,而是因爲犯法被殺。法律難道是可以仇視的嗎?仇視皇帝的法律,又殺害執法的官吏,這是悖逆犯上的行爲。應該把這種人抓起來處死,以此來嚴正國法,爲什麼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陳子昂的奏議還說:“人必有兒子,兒子必有父母,因爲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這種混亂局面靠誰來救呢?”這是對禮的認識太模糊了。禮制所說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傷呼號而又無法申告;並不是指觸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處死這種情況。而所謂“他殺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殺掉他”,不過是不問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脅弱者罷了。這種違背聖賢經傳教導的做法,不是太過分了嗎? 《周禮》上說:“調人,是負責調解衆人怨仇的。凡是殺人而又合乎禮義的,就不準被殺者的親屬報仇,如要報仇,則處死刑。有反過來再殺死對方的,全國的人就都要把他當作仇人。”這樣,又怎麼會發生因爲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的情況呢?《春秋公羊傳》說:“父親無辜被殺,兒子報仇是可以的。父親犯法被殺,兒子報仇,這就是互相仇殺的做法,這樣的報復行爲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殺不止的禍害的。”現在如果用這個標準來判斷趙師韞殺死徐元慶的父親和徐元慶殺死趙師韞,就合乎禮制了。而且,不忘父仇,這是孝的表現;不怕死,這是義的表現。徐元慶能不越出禮的範圍,克盡孝道,爲義而死,這一定是個明曉事理、懂得聖賢之道的人啊。明曉事理、懂得聖賢之道的人,難道會把王法當作仇敵嗎?但上奏議的人反而認爲應當處以死刑,這種濫用刑法,敗壞禮制的建議,不能作爲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請把我的意見附在法令之後頒發下去。今後凡是審理這類案件的人,不應再根據以前的意見處理。謹發表上面的意見。

注释

(1)伏见:看到。旧时下对上有所陈述时的表敬之辞。下文的“窃”,也是下对上表示敬意的。天后:即 武则天 (624—705),名曌(即“照”),并州文水(今山西省文水县)人。655年(唐高宗李治永徽六年)被立为皇后,李治在世时即参预国政。后废睿(ruì)宗李旦自立,称“神圣皇帝”,改国号为周,在位十六年。中宗李哲复位后,被尊为“则天大圣皇帝”,后人因称武则天。 (2)同州:唐代州名,辖境相当于今陕西省大荔、合阳、韩城、澄城、白水等县一带。下邽(guī):县名,今陕西省渭南县。 (3)县吏赵师韫:当时的下邽县尉。 (4)陈子昂(661—702):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四川省射洪县)人。武后时曾任右拾遗,为谏诤之官。旌(jīng):表彰。闾:里巷的大门。 (5)过:错误,失当。 (6)礼:封建时代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泛称。 (7)黩(dú)刑:滥用刑法。黩,轻率。 (8)僭(jiàn):超出本分。 (9)制:制定,规定。 (10)刺谳(yàn):审理判罪。 (11)原:推究。端:原因。 (12)州牧:州的行政长官。 (13)蒙冒:蒙蔽,包庇。 (14)戴天:头上顶着天,意即和仇敌共同生活在一个天地里。《礼记·曲礼上》:“父之仇,弗与共戴天。” (15)枕戈:睡觉时枕着兵器。 (16)介然:坚定的样子。自克:自我控制。 (17)谢之:向他认错。 (18)愆(qiàn):过错。 (19)戕(qiāng):杀害。 (20)悖骜(bèiào):桀骜不驯。悖,违背。骜,傲慢。 (21)邦典:国法。 (22)《周礼》:又名《周官》,《周官经》,儒家经典之一。内容是汇编周王室的官制和战国时代各国的制度等历史资料。 (23)调人:周代官名。 (24)《春秋公羊传》:即《公羊传》,为解释《春秋》的三传之一(另二传是《春秋左氏传》和《春秋谷梁传》)。旧题战国时齐人、子夏弟子 公羊高 作,一说是他的玄孙公羊寿作。 (25)推刃:往来相杀。(1)伏見:看到。舊時下對上有所陳述時的表敬之辭。下文的“竊”,也是下對上表示敬意的。天后:即 武則天 (624—705),名曌(即“照”),幷州文水(今山西省文水縣)人。655年(唐高宗李治永徽六年)被立爲皇后,李治在世時即參預國政。後廢睿(ruì)宗李旦自立,稱“神聖皇帝”,改國號爲周,在位十六年。中宗李哲復位後,被尊爲“則天大聖皇帝”,後人因稱武則天。 (2)同州:唐代州名,轄境相當於今陝西省大荔、合陽、韓城、澄城、白水等縣一帶。下邽(guī):縣名,今陝西省渭南縣。 (3)縣吏趙師韞:當時的下邽縣尉。 (4)陳子昂(661—702):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四川省射洪縣)人。武后時曾任右拾遺,爲諫諍之官。旌(jīng):表彰。閭:里巷的大門。 (5)過:錯誤,失當。 (6)禮:封建時代道德和行爲規範的泛稱。 (7)黷(dú)刑:濫用刑法。黷,輕率。 (8)僭(jiàn):超出本分。 (9)制:制定,規定。 (10)刺讞(yàn):審理判罪。 (11)原:推究。端:原因。 (12)州牧:州的行政長官。 (13)蒙冒:矇蔽,包庇。 (14)戴天:頭上頂着天,意即和仇敵共同生活在一個天地裏。《禮記·曲禮上》:“父之仇,弗與共戴天。” (15)枕戈:睡覺時枕着兵器。 (16)介然:堅定的樣子。自克:自我控制。 (17)謝之:向他認錯。 (18)愆(qiàn):過錯。 (19)戕(qiāng):殺害。 (20)悖驁(bèiào):桀驁不馴。悖,違背。驁,傲慢。 (21)邦典:國法。 (22)《周禮》:又名《周官》,《周官經》,儒家經典之一。內容是彙編周王室的官制和戰國時代各國的制度等歷史資料。 (23)調人:周代官名。 (24)《春秋公羊傳》:即《公羊傳》,爲解釋《春秋》的三傳之一(另二傳是《春秋左氏傳》和《春秋穀梁傳》)。舊題戰國時齊人、子夏弟子 公羊高 作,一說是他的玄孫公羊壽作。 (25)推刃:往來相殺。

赏析

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邽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邽县尉赵师韫杀害。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过了很久,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对于这个案件,当时朝中有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应赦免他的罪;而时任右拾遗的陈子昂则上书《复仇议状》,他认为按照法律,擅自杀人要处死。因此他建议应当对徐元庆依法论死,然后再对他替父报仇的行为予以表彰,并将此案编入国家律令。 后来的柳宗元对此则持不同意见,为了驳斥陈子昂的主张,他写下这篇《驳复仇议》。 《驳复仇议》作者柳宗元(773—819),该文是柳宗元在礼部员外郎任上写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作者认为,陈子昂的《复仇议》中的观点是矛盾的,是不足取的,进而提出了个人的见解。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父亲的仇人,然后到官府自首。对于这样一个案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的处理意见。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驳了这种观点,认为这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虽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说明封建主义的礼义和封建主义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腐败、冤狱难申的封建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全文观点鲜明,逻辑严密,驳论有力。 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圭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圭县尉赵师韫杀害。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过了很久,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对于这个案件,当时朝中有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应赦免他的罪;而陈子昂则认为,按照法律,擅自杀人的要处死。因此,他建议,应当对徐元庆依法论死,然后再对他替父报仇的行为予以表彰,并将此事编入律令。当时,大家都赞同陈子昂的主张。 柳宗元的这篇文章,是驳斥陈子昂的主张的。他引经据典,说明这种主张自相矛盾,背礼违法,造成混乱。文章虽然从维护封建的“礼”与“法”的尊严出发,调和为亲报仇与守法之间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却侧重于说明官吏违法杀人应当受到惩处这个观点,对人民群众反抗暴虐官吏的行为客观上予以支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护的社会现实。 文章分析透辟,语言精炼而准确。反映了作者散文的“峻洁廉悍”的风格。 本文属于议论文中的驳论。作者针对陈子昂在《复仇议》中对徐元庆案件的主张提出了反驳。文章一开始,作者就旗帜鲜明地指出陈子昂的主张是错误的。接着,文章从“礼”和“刑”的辩证关系,得出了“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的结论。由这个结论很自然地过渡到对陈子昂提出的“诛之而旌其闾”错误论点的批驳上。“诛”和“旌”是矛盾的,怎么能同时施加在同一个人身上呢?更为有力的是,作者援引了儒家的经典著作来为自己的观点作佐证,这就使得本文的论点无懈可击。 本文论点明确,论据翔实,论证手段缜密严谨,语言犀利明快,选词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称上乘之作,值得我们仿效。武則天當政時,同州下邽人徐元慶之父徐爽,被下邽縣尉趙師韞殺害。後趙師韞入朝爲御史,徐元慶則更姓易名,在驛站之中充當僕役。過了很久,趙師韞恰好住在這個驛舍中,徐元慶便趁機親手殺死了他,然後投案自首。對於這個案件,當時朝中有不少人認爲徐元慶爲父報仇,是孝義剛烈的行爲,應赦免他的罪;而時任右拾遺的陳子昂則上書《復仇議狀》,他認爲按照法律,擅自殺人要處死。因此他建議應當對徐元慶依法論死,然後再對他替父報仇的行爲予以表彰,並將此案編入國家律令。 後來的柳宗元對此則持不同意見,爲了駁斥陳子昂的主張,他寫下這篇《駁復仇議》。 《駁復仇議》作者柳宗元(773—819),該文是柳宗元在禮部員外郎任上寫的一篇駁論性的奏議,是針對陳子昂的《復仇議狀》而發的,作者認爲,陳子昂的《復仇議》中的觀點是矛盾的,是不足取的,進而提出了個人的見解。徐元慶爲父報仇,殺了父親的仇人,然後到官府自首。對於這樣一個案例,陳子昂提出了殺人犯法、應處死罪,而報父仇卻合於禮義、應予表彰的處理意見。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駁了這種觀點,認爲這不但賞罰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慶報殺父之仇的行爲既合於禮義,又合於法律,應予充分肯定。雖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說明封建主義的禮義和封建主義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腐敗、冤獄難申的封建社會,仍然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全文觀點鮮明,邏輯嚴密,駁論有力。 武則天當政時,同州下圭人徐元慶之父徐爽,被下圭縣尉趙師韞殺害。後趙師韞入朝爲御史,徐元慶則更姓易名,在驛站之中充當僕役。過了很久,趙師韞恰好住在這個驛舍中,徐元慶便趁機親手殺死了他,然後,投案自首。對於這個案件,當時朝中有不少人認爲徐元慶爲父報仇,是孝義剛烈的行爲,應赦免他的罪;而陳子昂則認爲,按照法律,擅自殺人的要處死。因此,他建議,應當對徐元慶依法論死,然後再對他替父報仇的行爲予以表彰,並將此事編入律令。當時,大家都贊同陳子昂的主張。 柳宗元的這篇文章,是駁斥陳子昂的主張的。他引經據典,說明這種主張自相矛盾,背禮違法,造成混亂。文章雖然從維護封建的“禮”與“法”的尊嚴出發,調和爲親報仇與守法之間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卻側重於說明官吏違法殺人應當受到懲處這個觀點,對人民羣衆反抗暴虐官吏的行爲客觀上予以支持,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護的社會現實。 文章分析透闢,語言精煉而準確。反映了作者散文的“峻潔廉悍”的風格。 本文屬於議論文中的駁論。作者針對陳子昂在《復仇議》中對徐元慶案件的主張提出了反駁。文章一開始,作者就旗幟鮮明地指出陳子昂的主張是錯誤的。接着,文章從“禮”和“刑”的辯證關係,得出了“蓋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的結論。由這個結論很自然地過渡到對陳子昂提出的“誅之而旌其閭”錯誤論點的批駁上。“誅”和“旌”是矛盾的,怎麼能同時施加在同一個人身上呢?更爲有力的是,作者援引了儒家的經典著作來爲自己的觀點作佐證,這就使得本文的論點無懈可擊。 本文論點明確,論據翔實,論證手段縝密嚴謹,語言犀利明快,選詞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稱上乘之作,值得我們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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